又双叒!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江苏三地警方通报: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仅3月24日、25日、26日三天,江苏三地警方就通报对三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人员往返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却不履行报备义务,也未落实居家健康监测,致使新冠肺炎有传播风险。其中一起案件当事人甚至耍起“小聪明”——利用多部手机分区域使用,刻意隐瞒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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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方通报——
2022年3月23日,苏州市吴中区在对苏州市现代农产品物流园南环桥市场重点岗位人员例行筛查中发现张某强(男,45岁,现住吴中区,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经调查,近日张某强多次驾车往返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但其刻意隐瞒行程,未按照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的第62号通告要求,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在疫情防控部门多次电话及短信告知后,仍然拒不履行报备义务,也未落实居家健康监测,致使新冠肺炎有传播风险。
张某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已对其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3月25日,“马洲警事”微信公众号发布靖江市公安局警方通报——
2022年3月24日,靖江市在重点人群“应检尽检”的核酸检测中,发现代某武、代某(两人系父子,安徽籍,租住靖江市马桥镇,从事蔬菜经营,目前已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2例阳性。
经调查,代某武、代某近日多次驾车从靖江往返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利用多部手机分区域使用,刻意隐瞒行程,且未按照靖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要求,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也未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代某武、代某2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敦促有类似情形的人员,立即拨打110,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希望来(返)泰人员和广大市民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共同织密扎牢疫情防控防线,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3
3月26日,宜兴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
2022年3月25日,宜兴市在核酸筛查中发现董某某(男,29岁,现居住宜兴市徐舍镇,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检测结果呈阳性。
经调查,近日董某某多次驾车往返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但其刻意隐瞒行程,未按照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的第78号通告要求,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也未落实居家健康监测,致使新冠肺炎有传播风险。
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已对其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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